2006年3月2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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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嫖该不该通知家属
知情权

  【核心提示】
  自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杭州警方在处罚一起卖淫嫖娼案时,首次依照新法通知了当事人的父母。此案经媒体报道后,立即引来了各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人的责任能力和人性化执法方面。本期《看法》特请相关嘉宾来谈谈他们的看法。
    
  新闻背景
    警方抓获两名嫖客依新法通知其父母
  3月13日凌晨2时多,杭州武林派出所民警在孩儿巷麒麟街路口一家旅馆里抓获两对涉嫌卖淫嫖娼的男女。
    与以往不同,民警将两嫖客的行为第一时间通知其父母。两名嫖客都是杭州人,都只有20来岁,当听到自己的儿子因嫖娼而被警方传唤的消息,两名男子的父母都气得一时说不出话来。
    按3月1日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将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传唤人如已成家,则通知其妻子或丈夫等,未成家的就通知其父母。因该两名男子都未婚,所以警方在第一时间通知了其父母。
    
  卖淫女嫖客都不愿家人知道丑事
  3月18日21点,接群众举报,永康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在辖区某美容院,现场抓获一对正在进行性交易的男女。小姐与嫖客听说公安机关将按规定通知他们的家属时,纷纷告饶。小姐二十出头,哭得梨花带雨,说父母身体不好,妹妹在校读书,如果知道了她在外面干这种丢脸的事,肯定难以承受。嫖客无奈之下把通知的对象选择了弟弟,并请民警代为转告让弟弟保密,千万别让嫂子知道。嫖客王某是永康人,他不想让老婆知道这种事。为避免他难堪,民警通知了他的弟弟。(详见本报昨日2版)
    
  本期嘉宾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 陈柳裕
    浙江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 肖海英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惠林
    
  关键词 家庭关系
    【明镜周刊】对上述案例有人认为,通知家属可能会破坏家庭关系(比如夫妻离婚、父母子女失和等)。对此嘉宾怎么看?
    肖海英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本意是保护被传唤(处罚)人家属的知情权,便于家属及时了解被传唤(处罚)人的情况,尽可能避免给他们日常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有利于家属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监督,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近日据报载,有的公安机关表示,嫖娼者被拘留前如拒绝通知家属,可在告知书上签字声明,警方就不通知家属了。我认为,这是对法律的误读。传唤和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家属,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义务,而不是权利;同时也是有关家属依法享有的知情权,不能因违法人的意志而被剥夺。
    实践中确实有这样的情况:有些传唤(处罚)人不愿其家属了解其违法情况,因为家属了解有关情况后,会对家属和其本人带来更大的心理压力,甚至造成更大伤害。但这不能视为是立法和执法机关的过错,而恰恰是违法人自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带来的必然恶果。当然,作为执法机关在实施这些规定时,也应当注意方式方法,要将对当事人及其家属不必要的伤害减少到最低程度。如在通知时,用适当温和的语言,并作一些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不要将有关情况扩散到无关的人员,等等。
    另外,有人提出,家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等,通知妻子可能会带来更大危害(如离婚),因此建议应当有所选择。对此说法,本人不敢苟同。通知妻子与通知父母对相关当事人所带来的伤害,孰大孰小,是不能相互比较的。从理论上来说,对一个已婚的违法者来说,作为通知对象,首选的家属成员中更合适的是其配偶,因为,妻子对丈夫的违法行为(特别是不忠的行为)更有知情权。
    王惠林 家庭作为一个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稳定,社会才能稳定,夫妻如此,父母子女也如此。然而一个法条的实施会使夫妻失和、父母子女反目,严重的会使家庭破裂,那么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合理性都会受到人们的质疑。试想,如果一旦丈夫在外面嫖娼被抓,公安机关通知其家属以后,会产生怎样的后果?通知妻子,原来稳定的夫妻关系、和谐的家庭会突然恶化;原本夫妻关系就不太好的家庭,必然是雪上加霜,严重的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家庭解体,离婚率可能会直线上升,最终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增加。通知父母,子女本来是父母的心头肉,原本在父母眼里一向是好孩子的形象,会因公安机关的一纸通知书而前功尽弃。轻则,父子反目,影响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重则,孩子离家出走等。显然,这种以“通知家属”换取“惩罚作用”的亲情惩罚,从直接惩罚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威力固然“巨大”,但从维护社会和谐的角度看,未免有得不偿失之嫌。
    陈柳裕 执法人性化的真正涵义在于执法必须与人性相协调,并尽可能地以温情的方式得到施行。为此,我们在肯定嫖娼“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情况下,应当对“通知”的方式、方法进行合乎人性化的设计。鉴于“通知”仅仅是被传唤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该权利的设定宗旨在于让家属知道被传唤人的去向,以免其家属误以为被传唤人失踪、被害等进而引发恐惧和不安,所以,“通知”的方式、方法等可以最大限度地征求或尊重被传唤人本人的意见,并以不致引发被传唤人家人的恐惧和不安为要旨。
    
    关键词 责任能力
    【明镜周刊】我国法律对自然人规定了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即年满18周岁的人有完全责任能力。因此,有人针对上述案例和规定认为,一个有完全责任能力的人,做了违法的事而受到处罚是应该的,但为什么还要连
    累到家人,这样做是否有法律上的冲突?请嘉宾谈谈自己的看法。
    肖海英 关于责任能力,就如前面所解释,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保护相关当事人,作为家属应当正确看待这类问题,自己既要接受客观事实,又要协助做好违法人的思想工作,减轻其心理压力,促使其认识错误,接受处罚。因而不存在所谓“连累到家人”或者说“扩大处罚对象”的问题。有人将法律规定的“通知家属”视为是对违法者“加重惩诫”,那更是对法律的误读。
    陈柳裕 执法人性化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强调执法人性化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意指不得打着人性化的口号做出有可能伤害大众或者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得违背其他法律法规的执行。所以,假如嫖客是未成年人,我们不得依被处罚人的意见而不通知其父母(监护人)。
    王惠林 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俗话说的“一人做事一人当”。其实该法的本意是想解决违法者被传唤后与家庭失去联系的知情权问题,应该说立法的本意是好的,跟现行的法律也不冲突,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尤其是涉及到一些个人隐私问题的时候(如嫖娼等),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反而给人一种好心办坏事或者“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的感觉。但反过来说,如果不通知家属,警察就可能滥用权力,家属对被处罚人下落的知情权就得不到保障,总比家庭成员“失踪”的情况要好,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了“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在条文中用的是“应当”一词,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不通知家属,那反而是违法行政了,法律并没有给公安机关操作的弹性,因此在未修改法律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还是应当依法行政。
    
    关键词人文关怀
    【明镜周刊】现代社会是人性化社会,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应考虑到人性化的一面。根据以上案例,有人提出,如果被处罚人的家属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当案发时接到通知导致发病,这是否有违人性化的宗旨?请嘉宾谈谈自己的看法。
    王惠林 首先,立法是要惩恶扬善,规范人们的行为,在惩处的同时再考虑人文关怀,否则就是黑白混淆,本末倒置。其次,立法不可能考虑到这种特殊的情况,否则法律将无所适从,因为任何一个司法行为或者行政行为,从理论上讲都可能面对一个特殊体质的被处罚人,更何况是被处罚人的家属。比如,一个普通民事案件的裁判,判决结果是客观公正的,但是仍然会出现一方当事人不理解的情况。我以为,解决类似的问题需要的是执法机关能够通过人性化执法,做好通知前的解释工作,取得被处罚人家属的理解与信任,这样完全可以避免一些执法活动中延伸的不良后果。
    再次,现代社会是人性化社会,法律的制定实际上也有个社会的价值取向问题,立法禁止或鼓励人们的一些行为举止,这对于建立和谐社会是密切相关的。但是,我们也看到某些法律规定比较侧重一方面问题的解决,而对负面作用的评估显得还不足,这需要我国的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召开立法听证会,避免出现合法但不合理的现象发生。
    肖海英 关于人文关怀,治安处罚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尊重人权。当然,针对不同人的复杂多样的心理状态和感知差异,在具体实施中,需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宜,讲究艺术和技巧,使法律规定的人文关怀得到更好的落实,达到更好的效果。
    陈柳裕 行政执法是否需要人性化,答案自然是肯定的,但从坊间对类似于“警方抓获嫖客依法通知其家属”的评论来看,人们对行政执法人性化问题多少存在着认识误区。执法人性化当以合法为标准。执法人性化所体现出来的“人性”,是以合法为基础的“人性”,为此,我们不得将违反法律的“法外开恩”,当作执法人性化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既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那么,警方在抓获嫖客并决定给予处罚时,就必须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否则就构成对被处罚人权利(知情权)的侵犯。